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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体系

发稿时间:2020-07-07 09:26:00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近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吸引了社会广泛关注。这次修法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持续加码。草案二审稿“网络保护”一章由11条增加到18条,文字量增加近一倍,并在“法律责任”部分结合前文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这种完善不仅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如今我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离不开网络。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是在多大程度上鼓励或限制未成年人应用互联网,而是如何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二审稿对培养未成年人网络素养高度关注,在网络保护一章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全面应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技术和措施。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控能力差,单靠父母或老师人工指导教育存在局限性,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体系中,要充分重视技术的作用。根据草案二审稿,无论是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还是智能终端产品,都要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二审稿还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加强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上未成年人信息泄露问题不仅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还易导致孩子容易成为网络欺诈、网络欺凌、线上性引诱等侵害的目标。所以,草案二审稿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涉及私密内容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预防和处置网络沉迷。网络沉迷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社会高度关注。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诱导其沉迷的内容。并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此外,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并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规范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问题。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争议很大。草案二审稿明确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企业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预防并及时处理网络欺凌问题。网络欺凌给未成年人身心带来严重的伤害。草案二审稿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其次,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网络欺凌,并消除影响。

  总的看,根据二审稿现有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对政府、互联网企业、学校、监护人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一个重大发展和进步。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新设“网络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未来网络的发展将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所以当前立法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未来也必将出现很多新问题,所以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该有担当、有责任,随时关注和研究这个领域的发展。

  作者:佟丽华(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