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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侵权 平台能否脱身

发稿时间:2019-07-03 14:49:00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中国青年网

原标题:短视频侵权 平台能否脱身
  短视频成为目前最受欢迎的互联网产品之一,短视频市场的用户流量与广告价值近年来持续爆发,预计至2020年短视频市场规模将超350亿。短视频产业的空前繁荣,也引发了更多相关的侵权纠纷。纠纷袭来,短视频制作、发布者难免身陷漩涡,短视频平台又能否从容脱身?

  自行上传短视频 平台难脱责任

  首先必须明确,视频再短,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将短视频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属于侵害作品或录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短视频平台既可能作为直接提供者将短视频上传至其经营的平台,也可能仅为其用户上传短视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由于平台在短视频传播中的作用不同,其责任也无法一概而论。

  在各种各样的侵权形式中,短视频平台自行上传是最难以“甩锅”的情形。侵权行为往往由平台员工具体实施,由于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运营该平台的法人承担。

  说不清谁上传 责任也由平台背

  实践中,原告方通常很难举证证明上传者为谁。查不清上传者,是不是就无法确定责任?在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如果平台提出短视频由用户上传、自己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抗辩,则必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平台应当提交上传用户的注册信息、后台上传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第三方上传者,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涉案短视频的直接提供者并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短视频“PPAP”、“这智商没谁了”等案中,平台就提出了此类抗辩。但是,只提交了前端网页截屏和用户协议。对此,法院认为平台提交的证据不能构成有效用户信息,最终认定涉案短视频由平台上传并发布,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侵权情况,即第三方上传者与短视频平台存在合作关系,根据平台的要求制作并上传短视频。此时,平台与第三方构成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主体,也可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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