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参加恐怖密室逃脱游戏时受伤
发稿时间:2025-03-27 09:51: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娱乐活动深受年轻人喜爱。如果玩家参加密室逃脱游戏受伤,经营者要如何承担责任?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判决经营者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并退回游戏费用。
小李平常喜欢参加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游戏活动。一日,小李和几个朋友约定前往参加一恐怖主题的密室逃脱游戏。该游戏并无真人NPC,而是通过声光制造恐怖氛围。游戏过程中,小李受到惊吓后在场地内奔跑,不慎撞上道具办公桌上的玻璃隔档,隔档破碎导致小李腹部受伤。受伤后,经营者陪同小李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李腹部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就受伤赔偿问题,双方未协商一致,小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经营者存在过错,承担70%的责任,并退回游戏费用。经营者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密室逃脱游戏的经营者对于游戏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游戏主题带有恐怖色彩,作为经营者应当预见游戏参与者因游戏内容惊悚、刺激可能发生奔跑等行为并有可能碰撞游戏区域设施设备,且会对游戏参与者造成损伤。事发地点的道具办公桌上的玻璃隔档并非游戏环节设置的必要设备,且该办公桌放置在通道尽头,在游戏灯光昏暗的情况下,从通道处出来的游戏参与者有可能因受到惊吓而撞到室内设施进而发生危险,故经营者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李虽签有免责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不能免除经营者因过错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了解游戏主题为恐怖题材并清楚游戏环境黑暗的情况下自愿选择参加,应当对该类游戏包含恐怖、刺激等元素有一定的预判,在游戏过程中应当更加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小李在黑暗环境中突然快速奔跑导致自己受伤,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朱宏哲 刘青青)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年轻人对于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游戏兴致普遍较高,在参加恐怖主题的游戏时应量力而行、慎重参与,该类游戏的布置与安排决定了其比一般游戏的风险系数更大,遇到的不可知的危险也更多,应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于广大密室逃脱类活动的经营者,如果推出的游戏带有恐怖因素,就要尽到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事前的提示必不可少,对于事前发现的一些因自身情况导致具备较高风险的游戏参与者应主动发现、主动劝退。对游戏场所的布置也应当精益求精,道具、布置要考虑到最坏情况,尽可能减少伤害风险,最后还要做好现场监测,对于风险隐患及时消除,将保障消费者安全作为首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