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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售出游戏账号后又恶意“找回”

发稿时间:2025-07-30 09:39:0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交易愈发频繁。在各类游戏账号的交易转卖中,部分人卖出账号后,又秘密通过“找回”的方式窃取该账号,引发刑事案件。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例。一男子以2500元售出手游账号后,又通过人脸识别恶意“找回”,最后获刑。

  2024年8月1日,周某将其名下某游戏账号、密码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出售给买家杨某某,交易价格为2500元。同年8月5日,买家杨某某向周某转账2500元;其中,平台公司扣除服务费222元,保险公司扣除保险费375元,周某实际获利1903元。

  交易完成后,周某认为该账号出售价格过低,遂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更改密码,重新找回该游戏账号,致使买家杨某某无法登录该账号。后保险公司向杨某某赔付2500元并授权平台公司处理后续索赔事项。

  2025年1月8日,该平台公司报警,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某街道将被告人挡获。被告人已退赔2500元。

  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赔,可以从宽处罚;故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介绍,网络游戏账号是玩家等级、权限、装备等信息的主要载体,虽无形无质,但其取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与传统财产一样具有相应对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周某出售游戏账号后,转头又通过原始注册信息将账号申诉“找回”,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切勿因虚拟财产“无形”而心存侥幸,私自“找回”已出售的游戏账号属于盗窃虚拟财产,不但有失道德,而且还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与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