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游消费引纠纷 法院调解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发稿时间:2026-10-15 10:33:00 来源:
近期,重庆市三中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小言(化名)14岁,其父亲将其注册的QQ号交由小言使用,小言使用该QQ登录某网络游戏,其父亲知晓并为小言进行了人脸识别。后小言将家中现金从超市、小卖部等地方换到支付软件里,于深夜、凌晨等时间段多次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费用,某科技公司为小言提供了陪玩练级服务。小言父亲发现后,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支付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言游戏期间向某科技公司转账陪玩费共计5816元,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事后亦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该行为系无效行为。小言父亲却未能即时发现,缺乏对小言的监管,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具有较大的过错,应当对小言支付陪玩费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某科技公司未能审慎审查游戏玩家的身份,对小言的支付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亦具有一定的过错。遂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支付费用的30%。小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合议庭对小言的父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明确告知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监护人有法定职责,不能将责任全部归咎于网络平台,对自己的监管责任一推了之,家长需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合理安排,对终端设备、网络账号、支付工具进行有效管理,引导未成年人科学上网、预防网络沉迷和非理性消费。经组织调解,某科技公司退还陪玩费2300元,当庭全额履行到位,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庭审后,合议庭向小言父亲发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以及《以案为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安全岛》等相关普法材料。
法官提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和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从事与年龄、智力不适应的行为,如进行大额游戏充值、打赏等,则需要监护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未成年人的自我管理能力较弱,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避免网络沉迷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